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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民事法】第二審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時,被告聲明之效力2010.8.30 楊岡儒律師(選編)最高法院判例:78年台抗字第82號要旨:相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聲明,旨在確定其私權存在,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,與同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起訴之實質上意義相同。 【關鍵字;Keypoint;Keywords】:假執行、第二審法院廢棄或變更假執行判決、假執行判決效力、被告聲明、因假執行所受損害、因免假執行所受之損害 附錄: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,應依被告之聲明,將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,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,被告未聲明者,應告以得為聲明。 ◎高雄律師-楊岡儒律師聯絡資訊 【楊岡儒律師簡介】【執業內容與地區】 高雄律師事務所:高雄-群立法律事務所 高雄市前金區大同二路135-1號6樓 電話(07)282-5421(來電時間:AM9:00 ~12:00及PM1:30~ 5:30) 傳真(07)282-5437(PM12:00至1: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,敬請遵守) 高雄-群立法律事務所 楊岡儒律師網站 網址:http://www.lawfirm.com.tw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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